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起涉农民事典型案例,旨在指导各地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农纠纷案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突出保护耕地的理念和要求。在徐某某与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将耕地作非农业用途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使得百余亩被“非农化”的耕地再次恢复农业用途。
突出助力深化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的又一特点。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保障和促进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在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朱某某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的行为无效。在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实际投入的承包人在土地被征收后获得青苗补偿费的权利。这两起案例对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发包行为,保护村集体、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人等各方主体参与“三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意义。
突出服务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蒋某某与某社区第一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系一起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村集体做出的侵害农民权益的收益分配方案,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保障入市试点工作稳慎推进。
突出保护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创新生产方式、交易模式,发展新型、智慧农业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在某农投公司与某种植养殖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公司 合作社 农户”的新型农产品生产经营合同有效,对于不当的解除合同行为效力不予认可,有力保障农业生产的正常开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杜某某与全某某萝卜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因“买青山”的新型农产品交易模式(即农户将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产品提前出售给收购方,由农户继续履行管护义务,待农产品成熟后再交予收购方)引发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诚信守约方,有力维护农产品市场交易秩序。卢某某与范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引发的案件,人民法院牢牢把握无人机喷洒农药侵权行为的特征,根据当事人上报主管部门及时固定的相关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因果关系,依法判决侵权方赔偿受害方损失,对引导广大农户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使用无人机技术,推动我国智慧农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突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的行为,严重危害农业生产,损害农民权益,必须依法采取坚决有力措施,防范和遏制此种坑农害农行为。在王某某与某农资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令不能提供农药来源及产品合格证据的销售者赔偿王某某损失,规范了农资市场发展。
突出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某马铃薯产业集团公司与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种子的行为人停止侵权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维护了品种权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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