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就黄河禁渔期制度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历史上水生生物资源十分丰富。但受生态环境改变和人类活动增多的影响,黄河水生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渔业资源逐步衰退。黄河禁渔期制度是依据《渔业法》设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2018年原农业部发布实施为期3个月的黄河禁渔期制度,同时,划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科学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自2018年实施黄河禁渔期制度以来,对黄河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黄河水生生物保护和渔业资源恢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并根据《渔业法》有关要求,农业农村部按照“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提出了黄河禁渔期制度调整方案。
本次黄河禁渔期制度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实行全年禁渔。黄河干流青海段、四川段和甘肃段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渭河(甘肃段)、大通河、隆务河及扎陵湖、鄂陵湖从2022年4月1日起实行全年禁渔。以5年为一个禁渔周期,每个禁渔周期到期后,经过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效果评估,确定调整或启动下一个禁渔周期。二是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延长禁渔时间。黄河干流宁夏段、内蒙古段、陕西段、山西段、河南段、山东段及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陕西段)、南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及乌梁素海、哈素海、前进湖、东平湖在原禁渔期基础上延长一个月,即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三是鼓励地方实施更严格的禁渔期制度。沿黄各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
本次调整拟在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实行全年禁渔,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延长禁渔期一个月。调整方案在现行禁渔期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延长了禁渔时间、扩大了禁渔范围、加大了保护力度,将对保护黄河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渔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农业农村部就上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参与讨论,并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和方式,于2022年1月14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反馈意见:
一是邮件发送至:
二是传真至:010-59192965。
三是信函邮寄至: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
服务邮箱:agricn@126.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39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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