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新街人民法庭开庭的地方不大,那天门口站的都是人,主要是来旁听的玉华村村民,有支持原告的,也有支持被告的……”时隔数年,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广阳人民法庭庭长刘随社依然记得2018年6月6日他在该院新街人民法庭开庭合并审理一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情况。
广阳人民法庭书记员张颖同样对这批案件审理情况记忆犹新。2023年2月15日,张颖告诉记者:“那批案子一共14件,是印台区金锁关镇玉华村三组8户‘外嫁女’及其子女一共14位原告起诉玉华村三组的系列案。那天开庭审理一天,庭审辩论还挺激烈的。后来光是庭审笔录各方签字就签了一个多小时……”
三批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2023年“两会”期间,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聚焦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围绕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提交代表建议。“两会”前夕,记者走进陕西省铜川市,一路追踪近年发生在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玉华村、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以及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的三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结事了详情,梳理当地在依法审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中重视运用以案说法、优先调解、公开审理、调判结合、执行和解等方式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况,提炼既能提升审判质效,促进乡风文明,又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做法。
三批案件均涉及土地征迁补偿费用等分配问题。其中,玉华村和河东村的两批案件,原告以“外嫁女”及其子女为主,先后经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均依法裁判,“外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廉政告诉记者,这两批案件陆续通过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推动执行和解或者强制执行实现案结事了。
五星村的一批案件,原告以独生子女户及双女户为主。现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的王文朝律师,曾在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和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执业时先后参与代理过五星村和玉华村的这两批案件,担任原告代理人。王文朝告诉记者,他代理的五星村的这批案件,陆续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一审和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同样依法裁判,独生子女户及双女户合法权益得以维护,随后也先后履行到位实现案结事了。
“我去过陕西省做专门调研,确实司法裁判基础比较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过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法治建设研究室副主任杨丽如是说。杨丽是研究员,20多年来致力于在土地制度研究领域关注男女平等问题,著有专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性别视角研究》,系统梳理过2001年至2021年间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变迁的来龙去脉。
抽丝剥茧玉华村系列案
说起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玉华村,知道的人并不多。但是如果说起铜川玉华宫景区,知道的人可就多了,毕竟这里不仅是昔日唐太宗喜爱的避暑胜地,也是唐玄奘晚年翻译佛经的所在地。玉华宫景区恰恰位于玉华村。
记者此番一路追踪的玉华村三组的故事,正是始于2017年玉华宫景区征用玉华村三组土地修建停车场。
玉华村二组村民裴战军,从1996年开始就在村里担任村文书,2012年当选玉华村村委会主任,一直跟村里任职36年的老书记李东民搭档,老书记退下来后,2020年11月裴战军当选玉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熟知村情民情,是裴战军给记者的第一印象,问及玉华村情况,裴战军总是有问能答、有问必答。
裴战军告诉记者,玉华村一共3个村民小组,有320户1246人,三组有110户400多人。全村流转耕地1400亩,用于景区绿化美化,剩余300多亩村民种植玉米。村民主要收入来源有3个:玉华村周边有4座煤矿,青壮年劳动力经营大货车跑运输,村里现有半挂车70多辆;部分村民靠务工收入,包括外出或是在煤矿务工的收入,还有60多人在景区就业;26户经营农家乐,也有一小部分人靠种地维生。
2017年,玉华宫管理局对玉华村三组土地进行征收,三组取得土地补偿款,并向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每人4200元标准发放“集体盈余款”。三组经村民会议研究,决定对“外嫁女”身份的村民及其子女不予分配,涉及全组40多位“外嫁女”及其子女。
生于1980年的冯某某,正是这样一位“外嫁女”。冯某某在玉华村三组享有承包地,也是两个女孩的母亲,母女三人的户籍均在玉华村三组,一直在村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和合作医疗费用,也跟村里有些村民一样,雇人在玉华宫景区跑运输。
冯某某告诉记者:“说实话,4200元,钱不多,但是人总要争口气。其他村跟我们情况差不多的也有,前几年就判过案子,后来村里给了房子、分了钱。总得讲法律吧。”
“其他村是说河东村那批案子吗?”记者追问。
“对,河东村。起先,我们就一起去找村里、组里反映,也去不同地方信访过,没能解决,后来我们有8户14个人就一起请了王文朝律师,起诉到法院。开完庭后来当月就判了,判我们胜诉。”
“那不分给你们钱,村里、组里给出的理由是什么呢?”记者继续追问。
“说我们没有参与村里事务,但是也没有过村里让缴钱我们没缴钱的事呀。再说现在村里外出打工的多了,男的出去的怎么都有钱领?就我们没有。要说占地,我们也有地呀。”
问及村里公益事业开展情况以及是否涉及“一事一议”需要村民筹款项目,裴战军表示:“没有分摊过费用,村集体完全能负担各项公益费用支出。村民只需要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和合作医疗费用。”王文朝律师则告诉记者,当日庭审中,李东民等人对村里组织公益事业的形式给出的解释是“村民自愿报名,为调动积极性,村里还会给参与的村民少量报酬”。
公开审理接受人民监督
刘随社其实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系列案并不陌生。早在2014年11月,时任印台区人民法院陈炉人民法庭庭长段建纲担任审判长,就与审判员刘随社、代理审判员梁艳组成合议庭,参与过依法公开审理“外嫁女”及其子女诉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时,印台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34位河东村“外嫁女”及其子女起诉的10件系列案。被告方因征地及房屋开发建设取得收益款,并分别按照该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的人口,每人平均分得一定土地赔偿款和青苗补偿款等。但是,被告方在分配方案中规定“‘外嫁女’分一半,其子女不分配收益”。先后组织当事各方当面调解不成,承办案件的印台区人民法院陈炉人民法庭、广阳人民法庭等及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裁决。
印台区人民法院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冯某某等人诉玉华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系列案后,前期沟通各方的工作做得很扎实,刘随社作为人民法庭庭长,熟悉农村基层情况,积极联系组织当事各方协商调解不成,决定公开合并审理该系列案。
2018年6月26日,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14位原告各自诉讼请求,指出该系列案原告冯某某等人户籍一直登记在本村且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被告虽称原告仅有该村户籍,没有在该村生产生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认定原告为玉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所有本集体成员均有分享的权利。本案中,土地征收补偿费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取得的补偿费,应该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且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玉华村三组作为补偿款的受益人和分配人,在收益分配时,虽召开村民会议,但程序存在瑕疵,该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部分内容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督促执行化解潜在纠纷
2018年6月6日在新街人民法庭的庭审,是裴战军难忘的一天。那一天,作为时任玉华村村委会主任,他和时任玉华村党支部书记李东民共同作为被告玉华村三组的委托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在村里干了这么多年,都是熟人,平时见面都打招呼的,忽然这么多人心里结疙瘩了,还有的人见面不说话了。心里不是滋味啊。”
“现在回头去想,当时确实疏忽了,学习法律、学习政策都不够。老书记和我都是二组的,不涉及三组分钱的事,一直觉得这事村‘两委’班子都没有藏私心。我们也一直想调解,但是没能沟通下来,因为我们村干部做事得‘一碗水端平’,要分钱不能只分给起诉的14个人,剩下类似的没起诉的30多个人不分肯定不合适。但是当时三组确实没钱了,三组村民非常抵触给钱,我们也得一步一步做工作。法院依法判决是好事,让我们村干部能有依据去做村民工作。一审判决后,作为被告的三组是服判的,没有上诉。”裴战军告诉记者。
然而,虽然服判,三组当时账面已经没有余钱。冯某某等14人胜诉并未能及时拿到钱。2019年,14人又来到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咨询执行立案事宜。
当执行局陆续接到14人申请执行的咨询时,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秦胜利主动担起协调各方沟通责任,并组织当事各方当面沟通力促执行和解,了解到双方分歧不在三组拒不履行,而在于组里没钱,村里希望利用每年年底才能到账的土地流转费用,分三期同时支付三组全部40余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款项,而不是优先支付起诉的14人每人4200元。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王萌向记者展示的2019年4月和12月的两次执行谈话笔录,清晰记录下双方的这一态度。
一边是14人申请强制执行于法有据,一边是村干部希望“一碗水端平”符合乡情民愿,也有利于化解潜在矛盾纠纷。执行局一边督促执行,一边帮助想办法做工作力促问题解决。2019年底,玉华村“两委”班子通过轮番做工作,终于说服玉华村一组、二组同意暂时借款给三组,让三组用于一次性支付全组40多位“外嫁女”及其子女每人4200元“集体盈余款”,并约定三组用每年的土地流转费用分期偿还一组、二组。此时,经过印台区人民法院以及玉华村“两委”干部反复普法,玉华村三组此前反对给“外嫁女”及其子女分钱的村民,思想上也接受了法律判决结果。2020年1月,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该系列案诉讼标的总计58800元全部执行到位。全组未起诉的30多位“外嫁女”及其子女也同时领取每人应得的4200元。
“肯定得一视同仁,都是打到每个人银行卡里的。到2022年底,三组终于分期还清借一组、二组的欠款。”裴战军由衷地说:“现在村干部都懂了,做啥事要先去咨询一下法律法规允许不允许,该怎么做才能合法合规。村里后来有一年过春节给村民发福利,都是先去镇里咨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先咨询能不能发,问清楚能发的话,应该怎么发……”
听记者提到裴战军出庭当日百感交集的感想,冯某某笑着表示:“问题解决了就好,都是一个村的,哪能见面不打招呼呢?”这句话虽然再普通不过,却标志着玉华村该系列案的依法裁判、依法执行,最终赢得各方理解和认可。
能动司法守护乡村善治
无论是玉华村系列案,还是河东村系列案,难得之处在于印台区人民法院无论是审判环节还是执行环节,都注重用好拥有丰富基层一线工作经验的员额法官,用心用情力促诉前调解、执行和解,依法调解不成,则依法审理,依法执行。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樊长远,曾经在该院陈炉人民法庭担任庭长,现在也担任该院济阳人民法庭员额法官。2014年11月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河东村系列案以后,2015年起又陆续承办该系列案的执行案件。樊长远在推动该系列案的执行和解中,起到穿针引线作用。
王萌告诉记者,经法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陆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河东村系列案中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原告,有的自愿放弃土地收益分配款等,由所在村民小组向原告等按照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为原告分配房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王文朝律师告诉记者,他曾经在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五星村先后代理过两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原告起诉所在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系列案,其中涉吕家崖村民小组的系列案在前,历经王益区人民法院一审和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合法权益。涉新城村民小组的系列案在后,在承办法官积极推动下,促成调解结案,同样依法维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合法权益,取得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土地和相关权益,关系到亿万农村妇女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对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22年9月,民政部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这为进一步通过立法强化保障农村妇女经济与政治权利提供重要契机。维护好农村妇女在改革发展中的合法权益,我们有理由相信:明日可期。
责任编辑:李亚新 王晓乾(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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