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水产养殖大国,2021年水产养殖产量5394.4万吨,在渔业总产量中的占比继续走高并超过了80%,在世界水产养殖产量中的占比也在60%以上。我国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不但改善了国民的食物营养结构,繁荣了农村经济,也为保障食物安全、减少贫困人口、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水生动物疾病问题也日渐凸显。根据《中国水生动物卫生状况报告》,近年来,我国水产养殖每年因疾病造成的直接测算经济损失约500亿元人民币,疾病也导致了养殖从业者为防病而盲目用药,给水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带来了隐患。目前,疾病已经成为困扰水产养殖业正常发展的重要瓶颈,因此,防病问题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长期以来,农业农村部以水产养殖业稳产保供和绿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并通过组织开展全国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监测预警、水产养殖疾病防控技术服务、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等工作,建立了工作机制,历练了队伍,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和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起步晚、基础弱,还满足不了我国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首先是对疫病病原分布的本底不清,不能有针对性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目前,全国水产养殖动植物病情测报的工作机制虽然建立,但由于近年机构改革,人员流动,加上基层缺乏必要的诊断设备和技术能力,测报结果不能如实反映生产一线的实际情况。另外,农业农村部实施的《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监测数量不足、覆盖面不够,加上省级疫病监测计划的启动情况参差不齐,导致开展重要疫病风险分析的数据不够,难以为科学防病提供支撑。
其次,综合防病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目前,水产养殖专业领域分得比较细,各领域专家研究的内容也相对独立,缺乏将各领域专家凝聚起来着眼养殖全过程制定综合防病技术规范的工作机制。
第三,滥用药物的隐患依然存在。使用药物并不是控制病原传播的最有效的途径,加上目前我国真正有效的渔用兽药并不多,而且由于目前我国“非药品”市场的乱象尚未得到根治,有不少不法分子打着“非药品”旗号扰乱养殖投入品市场,这给病急乱投医的养殖从业者滥用药物提供了沃土。
第四,配套制度尚不健全。我国水生动物防疫相关法律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6部,加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国务院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水生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善,但是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导致一些法律法规的要求难以落地。
当前,水生动物防疫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我们应该顺势而为,扎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不断推动我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
第一,扎实落实现有水生动物防疫相关制度。首先要扎实落实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防疫法》要求建立健全水生动物疫病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监测点,设立专项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全国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工作扎实有效,确保省级和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顺利实施。其次要扎实落实水生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遇到突发疫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及时公布省级和国家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阳性场名单,并跟踪监测管理。最后要扎实落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明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施主体,完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知识培训。
第二,尽快建立水生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等。根据国内外水生动物疫情以及保护水产养殖业的需要,及时对水生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结合国家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县建设和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建设,启动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水产苗种场建设,开展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区建设试点。同时,明确水产养殖场防疫条件,根据我国水产养殖业发展现状可先从苗种场做起,制定水产苗种生产各环节的防疫条件,结合国家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降低苗种生产全链条各环节重要疫病病原传播的风险。
第三,积极建立综合防病工作机制。组建疫病防控专家团队,不仅要吸纳产、学、研、推各方面专家,还应吸纳水产种质、渔业资源、养殖环境和模式、渔用饲料和兽药以及病原学、流行病学等方面专家,建立综合防控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养殖品种、不同养殖模式有针对性地制定养殖生产全程的生物安全保护操作技术规范,实施综合防控措施。
第四,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杜绝滥用药行为。针对我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市场的乱象,应加强研究、梳理投入品种类,属于饲料添加剂范畴的,应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要求,通过正规渠道申请生产和经营资格。属于兽药范畴的,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要求,申报国标兽药资格,同时积极研究提出符合水产养殖特点的兽药评审标准和程序,提高业界申报积极性。属于其他类投入品的,也应积极研究加强管理,以满足养殖生产需要。对于效果不明、安全不知、不可控的投入品,要依法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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