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二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9月2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此次提请审议的二次审议稿拟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野生动物致害如“野猪伤人”“动物园动物逃逸”问题以及“买卖鹦鹉”等问题均作出有针对性回应,同时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等。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维持现行法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的规定,同时完善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具体保护管理措施:健全保护名录调整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将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列入保护名录;对在自然保护地、迁徙通道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的所有野生动物均纳入保护;对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对使用禁猎工具或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精神,加强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有关条文中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改为“自然保护地”,并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并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发挥社会组织在收容救护中的作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
8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第14次记者会上,发言人杨合庆表示,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社会关注的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如“野猪伤人”“动物园动物逃逸”问题以及“买卖鹦鹉”等有关问题均作出有针对性回应。
针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种群调控、建设隔离防护设施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的危害;规定地方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因采取适当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增加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
鉴于禁止与允许养殖野生动物的具体举措应当明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根据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管理,对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对于公众关注的“买卖鹦鹉”问题,实质系如何更好管理外来物种的问题,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应当区分情况将相关国际公约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1日。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公众还可直接点击“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菜单栏“参与-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进入法律草案征求意见页面,提交意见建议。
作者: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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